保释,就是指交保释放,是对拘留、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补救。对于罪行轻微、罪与非罪一时难以确定、有可能导致错抓错关的人,放在社会上又不会导致危害,不会逃跑、串供的嫌疑人,可以采取以亲属担保、财产担保的方式,不将其关押,但限定其活动范围,要求其随时听候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传讯。这样做的好处,一是在发生错案时,可以保障人权,不致导致很严重的后果,补救措施方便;二是可以防止嫌疑人在关押场所被“二次污染”;三是可以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,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。 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了刑事判决前的保释和刑事判决后的保释制度。这两种制度性质是不同的,前者是对“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改变”,后者是对“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改变”。判决前的“保释”,有“监视居住”和“取保候审”;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,有“保外就医”、“监外执行”和“假释”。刑罚执行时的释放,有的是不要担保的,如假释,但要受当地派出所的监督,表现不好的,可以重新收监。 我国的保释制度,同样存在着很多问题。一是前紧后松,在侦查阶段关了好多并不是必须关的人,而在改造执行阶段,则有过松的反映,导致检察机关有意见,进行监督的也不少;第二是以保释对许多应该明确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进行和稀泥处理,不了了之,用保释来掩盖错案;第三是以保释非法收取几万、十几万的高额保证金,名为退赃实为以放人为条件诈钱,因为有的地方财政是直接返还办案单位的,有的地方根本就不入账成了小金库,根本不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 保释和羁押是相互联系的,保释制度过严,就会造成羁押过滥。所以,对一些轻微违法者、不会逃跑的经济型罪犯,保释再进行侦查,是我国加强人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。但这同样要求社会达成共识,不要指责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放纵罪犯。因为保释虽然是比较温和的强制措施,但并不等于不追究确实有罪的人,一个人最终是否有罪,还是要等法院审判后才能决定的。当然,会有极少数的嫌犯会逃跑,但有担保金和保证人的制约,还有事先的分析掌握和事后的通缉,与把无罪的人可能被错关相比较,这样的司法成本还是相对较低的。作为公安、检察等办案机关,则要防止简单化的办案方式,不要把关人拿口供作为首要手段,而是要树立人权保护观念,审慎关人,不枉不纵,更不能从有罪推定的角度出发,以关人作为惩罚的手段,在没有司法判决前就把人关上几个月半年的,对于符合保释的条件的,应及时同意保释。当然,根本的办法还是从立法上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,建立可行的保释聆讯制度,赋予律师启动保释权,赋予法官提前审查权,让保释走上有序的法制轨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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